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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简称科促会,英文缩写名称为JPAIST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苏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228号易发科技大厦1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待国外科技、经济、文化、教育、艺术等考察团及个人,加强与国际间科技组织和个人的联络沟通,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考察团赴国外考察、学习;
(三)组织国内外科技学术交流会、技术贸易会、研讨会、展览会等活动;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赴国外研修,承办劳务输出业务;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六)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及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产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2、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
4、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5、承认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各项管理制度,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领导干部;
3、工商企业及其它社会各界有名望的人士;
4、与本团体学科(或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个人;
5、承认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各项管理制度,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须填写“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理事登记表”,提名推荐一名领导人经批准成为我会理事,同时由该领导人提名推荐一名联络人,作为我会会员。如单位会员单位推荐的领导人被批准为理事的,则该单位即为我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委员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如原领导人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可由该单位推荐一位新任领导人接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
(三)会员填写《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会员登记表》、理事填写《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理事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寄交秘书处;
(四)个人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单位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团体组织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资料;
(4)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5)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2、单位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3)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保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主动向本团体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
(5)自觉保护本团体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名誉、未经本团体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组织活动;
(6)积极介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
(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团体组织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资料;
(4)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5)会员合法的权益受本团体保护。
2、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3)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保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主动向本团体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
(5)自觉保护本团体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名誉,未经本团体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组织活动;
(6)积极介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由秘书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提出“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报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三)审计费用收支情况;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协助并监督本会的各项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有关事宜。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有关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特殊情况的,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团体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团体举办各种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对社会服务所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科技人员的合理开支以外用于本团体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科协、省财政厅所下发的文件精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省科协、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文件。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定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经2005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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