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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
(2005年10月28日)

一、工作制度

(一) 本会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工作日八小时工作制度,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作息时间按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执行。
(二) 离退休老同志当班者,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实行每天六小时工作或半天工作制,由秘书处自行安排。
(三) 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办公会议制度。
1、 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讨论决定有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2、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根据需要请有关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参加,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宜。
3、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由常务理事参加,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由本会理事参加,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5、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由会员代表参加,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6、 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如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秘书处工作制度

(一) 秘书处是科促会理事会和常务会议的常设机构,具体执行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和本会内外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 本会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主持。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秘书1人,副主任秘书和秘书若干人,会计1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聘免。
(三)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2、统一管理本会的证书、印章和文件档案;
3、统一管理科促会的经费收支,包括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创收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4、负责审批本会个人会员,提出吸纳单位会员和增补理事名单,呈请办公会议审定并在审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和国际交流;
6、检查督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四) 有关本会的一切文件、书信、电子邮件、材料都应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五) 凡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或签订协议必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

(一)做好安全管理
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对办公室内的所有电器、煤气等应正常使用。每天下班时,最后离开之人应检查各电器设备是否已正常关闭,门窗是否已上锁。
(二)办公设备管理
对办公室内各电器均应正常使用、常用设备应定期维护,对出现故障的办公设备,应立即联系维修。
(三)卫生管理
办公室室内卫生每周一、四各打扫一次,以确保室内卫生。空调、窗帘等应定期清洗。
(四)文件管理
对来文、来函应一一登记,并由秘书长批阅,然后分类归档入册,以便日后查阅。
(五)考勤管理
每日准时考勤,若有特殊事宜,应提前请假。
(六)网站管理
对网站应定期维护,以确保会员能随时浏览,网站内容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对一些实时信息应及时更新。
(七)财务管理
1、财务报销:每月5、20日两次,工资每月20日发放,如有特殊,另行通知;
2、税务申报:每月10日前由会计到地税部门申报;
3、财务报表:由会计每月纪录当月所发生的财务往来情况;
4、财、税年检:由会计负责到各相关部门填报。
(八)其他日常事务管理
1、对科协等领导部门举办的各项活动应正常参加;
2、对上级各部门每年的四个年检(民政厅、科协年检,财务、税务年检,技术市场年检,组织代码年检)工作应及时完成。
(九)经常联系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为会员服务。



四、印章管理制度

(一) 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科促会印章共3枚,即:“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印章、“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财务专用章”、“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发票专用章”各一枚,集中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
(二) 使用公章,必须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或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批准。使用其它印章必须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三) 每次用毕印章,必须认真填写印章登记表,注明时间、用途、数量、经办人以作备考。



五、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财政厅[苏科协发(1998)156号]、 [苏财行(1998)114号]关于《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一)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会费收入。个人、单位参加本会按章缴纳的会费;
4、本会举办的各种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收入,
以及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本会本着开源节流、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做好经费支出的审核工作,有计划地合理开支。
1、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会、技术贸易会、研讨会、展览会、办公会等的开支;
2、本会组织会员或理事参观考察的开支,本会组织会员或理事出国、出境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开支;
3、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品、订购本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仪器设备的开支;
4、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信息资料的开支;
5、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各项开支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以及本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开支;
6、邀请国内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组织活动等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7、本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开支;
8、本会办事机构人员所需的工资奖金,支付交通、差旅、通讯费用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9、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特殊开支;
10、其他开支。
(三)本会财务管理
1、建立民主财务制度。本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每年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审议,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财务报告。
2、本会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5000元以下费用由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10000元以下用款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批准,重大支出项目要经过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3、本会固定资产管理,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4、本会经费的所有支出,必须票据完整,审批手续完备,财务记载清楚,会计核算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5、本会各种项目实行成本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开支,盈余部分转入本会活动经费。
6、本会年终经费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来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7、本会换届后1个月内要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债权债务、票据及固定资产作全面清理,并作移交记录,对上届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票据等财会资料清理后作为会计档案,由秘书处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8、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和挪用,与本会无关的差旅费、出版费、出国费等不得在本会经费中开支。本会购置、受赠的资产属本会所有,本会改变挂靠单位时随本会转移。
本制度经江苏省对外科学技术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六、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 凡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需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都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或因急事不能实现办理手续的,事后要及时说明情况,补办手续。病假3天(含)以上,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否则视为旷工。因病、因事等未经分管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批准请假者,分别记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不上班者,记旷工。
(二) 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和考勤人员销假,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上班的要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 年休假和探亲假应由本单位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均衡安排,分批分期进行。同时要建立明细登记本,由秘书处内勤负责登记,以备考察。
(四) 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在本会工作年限满3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4天。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休假期合并使用;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以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但探亲假期短于休假的,可按休假期执行。
(六) 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者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内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七) 产假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八) 职工结婚可按规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7天。结婚是,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享受婚丧假的职工,当年仍可享受休假。如婚丧假天数超过规定,其超过部分应抵算休假天数。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一切费用由职工自理。
(九) 迟到、早退累计3次,应视为缺勤1天,并按每天30元的标准扣除工资。
(十) 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按每天30元的标准扣除工资;经过说服教育,仍继续旷工者视为自动离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内容办理离职手续。
(十一) 本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由秘书处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七、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参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制定《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二)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会长及副会长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宿费限额为一般地区6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地区80元;秘书长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宿费限额为一般地区5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地区70元;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宿费限额为一般地区4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地区60元(其它交通工具中不包括出租汽车)。
(三) 交通费开支办法: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可加发一天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开车前往出差地的,不再领取交通费。
(四)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七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在3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给、不足3小时的不发。除此以外,出差人员不得再报夜餐费。
(五)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部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北京、上海、广东地区20元,按在该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到达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坐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3) 在南京市境内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误餐费视情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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